记者昨天下午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基本确定。其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人所得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计算方法1:个所税=(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须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刚刚出台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商品房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举例来说,一套以40万元购得的房屋,以50万元售出,如果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5万元,那么最终卖家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40-5)×20%=1万元。
计算方法2:个所税=住房转让收入×1%
按照《通知》要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刚刚颁布的文件,我市的核定征收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也就是说,一套房屋总价为50万元的房子,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那么最终卖家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元。
两种情况可退免税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